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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曝光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07 05:53:06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形成严厉打击涉旅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旅游市场执法监管震慑力度,充分发挥处罚案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阿坝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整理两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案例   

  01

  四川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案

  当事人:四川XX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情概要:2022年6月13日,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九寨沟县漳扎镇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景区入口广场依法对导游、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一导游人员相关资质及团队手续进行检查,该导游人员现场无法提供导游证件,其所持团队手续(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上注明导游人员为冯XX,该旅游团队实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为唐X,唐X此次带团由四川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唐X此次从事导游活动未取得由国家统一颁发的导游证件、四川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活动、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活动、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现场违法事实,结合《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四川XX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1元(伍佰陆拾壹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在本案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旅行社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唐X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随着我州旅游产业的持续发展,导游服务需求趋热。受利益驱动,个别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持假证人员从事导游服务,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我州文旅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强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黑导游”的整治,确保旅游市场安全文明有序。

  各旅游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等开展执业、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旅行社不得委派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活动,要坚守职业操守和坚持合法经营行为,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我州良好的文化旅游市场秩序,为经营者营造舒心、放心、安心的旅游市场环境。

  案例   

  02

  导游樊某在旅游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案

  当事人:樊某,男,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

  案情概要:2021年4月29日,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关于标题为“李某某家人在叠溪海子被骗高价购买中药材”的网络举报,执法人员赓即依法对松潘县传子沟村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导游樊某在“九寨沟-黄龙”三日游线路带团过程中,在合同约定的《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行程外及旅行社未指派的情况下导游樊某擅自增加了传子沟村的XX服务站,游客在樊某指定的购物场未购物,故无违法所得,构成擅自更改行程的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规定。

  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违法事实,结合《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给予当事人导游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暂扣导游证一个月;对涉案旅行社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游客报名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了行程路线,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为游客提供服务。旅行社及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损害了旅游者权益,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导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原文链接:http://wlt.sc.gov.cn/scwlt/zhzfdt/2023/4/28/a622aa7f32ca489b89142df30121be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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