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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3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时间:2022-02-25 21:10:33   来源:  作者:   点击: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33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郜洪强委员的“关于制定矿山生态修复系列标准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厅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加强露天矿山扬尘污染治理

  省政府《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专项配套制定了《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明确提出深度治理目标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对经停产整治环保仍未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继续按照环评要求和排放许可标准实施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治露天矿山,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法规制度建设,《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已经颁布实施。

  二、严格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013年12月,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将原环境保护厅实施的矿山整合及尾矿库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将矿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调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市县主管部门做好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为做好矿产开发项目审批权上收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效衔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矿山整合、改扩建项目对历史形成或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明确治理恢复责任主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进行治理;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开发项目,不批准新、扩、改建环评文件。

  三、开展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专项整治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违法违规采矿问题专项整治的同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了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除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外的违法违规项目。各市县采用地面调查、部门会审等方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每个项目违法违规事实,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全省共排查“四区一线”内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452个,全部完成整改。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矿山整治工作要求做好工作,根据职责积极配合矿山修复相关标准制定。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jytabljggk/101631594198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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